論保險賠償協議及其訂立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中國驗廠網 日期: 2007-08-29 08:46:03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根據這一規(guī)定,在財產保險理賠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往往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對保險標的的損失金額和賠償金額進行確定,并以此協議作為繕制賠案及計算賠款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協議名稱各異,有“定損協議”、“理賠協議”或“賠償協議”等,其內容也各不相同,以致于有時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因該協議的履行而產生爭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關于什么是賠償協議? 如何訂立賠償協議? 成為保險理論與實踐中需要明確和規(guī)范的問題。
一、保險賠償協議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協議”本質上即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因此,保險賠償協議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項目、數量、損失金額以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損失的金額等內容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保險賠償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對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這種確定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保險人應按賠償協議中確定的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的,則構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向被保險人以外的人支付的,則構成履行主體不當。二是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如果保險合同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的,則應在保險賠償協議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保險賠款,未按期履行的,則構成履行期限不當。三是保險人未適當履行的,除應繼續(xù)履行外,還應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此,《保險法》第23條第2款已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何確定“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遲延支付的,一般判決由支付人支付本金及遲延支付期間的日萬分之四的利息。因此,可以認為“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主要是指利息上的損失。至于因保險人的遲延支付導致被保險人資金周轉遲緩或生產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范圍,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尚未見將遲延支付造成的間接損失列入賠償范圍,因此不列入為宜。
由于保險賠償協議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在理賠過程中達成的一項新的合同,而該協議的達成對雙方均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正確訂立保險賠償協議,是合理理賠的重要保證,是減少糾紛的一個重要手段。
二、保險賠償協議的基本內容
保險賠償協議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對查勘、定損結果的書面確定,基本內容應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事故的性質、雙方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的認定、依據及保險條款約定的雙方的賠償金額、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等。
1.應對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事故的性質作出確認。應確認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事故發(fā)生后的施救、處理簡況等;確定該事故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范圍內的哪一種事故。
2.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認定。內容包括事故造成的損失的項目、數量、單價、損失程度、已支出或將支出的屬于修理、施救或應共同分攤的費用等。如果損失中既有直接損失,又有間接損失,應予以明確劃分。如果此項內容繁多,也可另行制作清單作為本保險賠償協議的附件。
3.依據損失情況及保險條款的約定確定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注意:一是應剔除不屬于保險財產的損失;二是應剔除損失金額中非保險合同承擔的賠償范圍的損失,如間接損失等;三是確定合理的損失率。在此基礎上,根據條款中約定的賠償方式及免賠率或自負額的規(guī)定,計算出賠償金額。
4.應對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及時間進行明確約定。通常,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多以現金或轉帳方式進行,對采取何種方式,協議中應明確。對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時間,協議中可以作出約定,如果未約定,則依據《保險法》第23條規(guī)定,應在保險賠償協議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實踐中,保險賠償協議對賠償金額的約定存在許多問題。作為經營單位的基層公司,是保險賠償協議的當事人,一旦在保險賠償協議中對賠償金額進行確認,則對其產生約束力。但保險公司內部存在著理賠管理權限,有的案件需報上級公司審批,若上級公司在賠案審批中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而此時賠償協議又已生效,這樣,基層公司就置身于要么遵循上級公司的意見而違反自己與被保險人訂立的理賠協議、要么遵循自己與被保險人訂立的理賠協議而置上級公司意見于不顧的兩難境地。另外,在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時間的約定上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保險賠償協議中確定的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時間與《保險法》的規(guī)定一致,但實踐中,在這一時限內支付保險賠償金有一定困難,因為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還須繕制賠案,有的案件需報上級公司審批,這一流程往往超過十天,結果必然造成遲延支付保險賠償金。
三、保險賠償協議的處理方式
為了解決保險賠償協議在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保險人在理賠中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方式:
1.訂立定損協議,即僅就保險標的的損失項目、數量、單價、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作出確認,而不對賠償金額作出確認。通過訂立定損協議,把保險理賠中的基本要素以書面方式確定下來,可以避免雙方在事后對這些內容的歧義,特別是防止被保險人在事后提出額外的索賠要求。一旦定損協議中將上述內容確定下來,保險人即可依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繕制賠案、計算保險賠款,這樣可以確保理賠的準確性,即使事后雙方對保險賠款發(fā)生歧義,保險人也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進行抗辯。
2.訂立賠償協議,但對賠償協議的生效時間作出約定。這樣約定主要針對須報上級公司審批的賠案,因為上報案件的審批及寄送需一定時間,且上級公司可能對賠案提出的異議,將導致訂立賠償協議的基層公司不能及時支付賠款或不能按協議中確定的金額支付賠款。為避免此種情形出現,基層公司在訂立賠償協議時,應對賠償協議的生效時間作出約定,如約定“本協議中有關賠償金額條款的規(guī)定于保險人之省(市)分公司審批之日起生效,如未獲批準,雙方應另行商定賠償金額”。
3.訂立賠償協議.在賠償協議中直接約定保險賠償金的支付時間。即“本協議項下的賠款的支付限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或“本協議項下的賠款的支付限于該賠案獲得保險人之省(市)分公司審批之日起××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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