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媽媽和懷孕女工風險評估程序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中國驗廠網 日期: 2010-07-27 09:15:14
1、目的:
建立并維持程序以鑒別與評估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工作環(huán)境的安全衛(wèi)生風險,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技術和管理兩個方面)對風險加以控制,使風險降到最底和消除。
2、范圍:
涉及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所有工作場所。
3.權責:
由高級管理代表會同各部門安全負責人定期對懷孕女工和新生媽媽工作場所的環(huán)境因素進行評估,并針對性制定預防整改措施;
各部門相關人員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相關部門負責落實預防整必改措施。
4.應有權利:
4.1根據(jù)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公司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訂本細則。
4.2本細則適用于本公司的女職工。
4.3本細則所稱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
4.4公司必須根據(jù)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yè)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等各種途徑,在發(fā)展生產的同時,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4.5公司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公司部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管理。
4.6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4.7禁止安排懷孕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yè),及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8公司要宣傳、普及女職工勞動衛(wèi)生保健知識,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教育,建立健全女職工在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制度。
4.9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原從事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以及經醫(yī)務部門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女職工,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予以減輕勞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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